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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5-07-21 10:4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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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和申报流程,请毕节企业查收!
时间:2025-07-21 10:4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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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和申报流程,请毕节企业查收!

贵州省2025年第一批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受理时间已截止,第二批次申报已经开始,具体申报流程以及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如下,供各企业参考。

一、优惠条件

1.企业所得税抵减。企业所得税税率由25%减按15%征收,可连续享受3年税收优惠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3.延长亏损弥补年限。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财税〔2018〕76号)。

4.增值税递减。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

5.科技经费支持。认定或重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可获得毕节市级财政奖励10万元,更容易获得国家、省、市各级的科研经费支持和财政拨款。

二、申报时间

贵州省2025年度受理截止时间为2025年9月20日17时,分两个批次进行受理。第一批次受理已结束;第二批次受理截止时间为2025年9月20日17时。

三、认定条件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术服务、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先进制造与自动化);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四、申报程序

1.企业根据高新技术认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注册登记(已注册的无需重新注册)。在“高企认定申报”界面下,逐项、真实、完整填写申请材料;企业核心信息等发生变化的,须先在高企工作网内完成“核心信息修改(更名)”处理,再进行认定申请,因信息未更新的将不纳入评审。

2.为减轻企业负担,本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采取网络评审方式进行。企业登录贵州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信息系统(https://xmgl.kjt.guizhou.gov.cn/)进行网上注册,按要求填写企业基本信息,扫描上传相关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清单见附件)。注:申请认定的企业需同时完成高企工作网和科技管理系统线上申报,并确保高企工作网、科技管理系统与纸质申报材料信息统一。

五、申报资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3.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4.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企业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等相关材料。

5.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6.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比例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

7.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8.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9.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基础信息表、主表及其相关附表)。

10.参与企业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的中介机构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在岗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全年职工社保名单并加盖人社部门公章或者职工工资发放清单、中介机构承诺书(附件5)。该项证明材料申报企业无需上传,但在纸质申报材料中须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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