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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高新区政务公开监督考核制度

发布时间: 2020-12-13 14:45 字体:[]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新区政务公开工作,完善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机制,根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等要求,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政务公开考核工作。

第三条毕节高新区管理委员会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公平、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在毕节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毕节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政务公开考核采取网上巡查和自报材料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自报材料由被考核单位根据年度考核指标要求,自行收集报送;网上巡查由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考核指标要求,对各级各部门网站政务公开内容开展日常巡查。

第五条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方面:政务公开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健全;制定政务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目标和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定期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和检查落实。

(二)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方案)落实情况;年度报告编制发布情况;政策解读推进情况。

(三)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政务公开平台运维情况。

(四)政务公开程序和时限方面:通过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个途径,按照提出、审核、公开和反馈的程序进行公开;主动公开的信息在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必须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可以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能按时限公开或答复的必须有充分理由。

(五)政务公开内容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规定进行公开;按照要求编制本地区、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并适时调整和更新;及时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送交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纸质和电子文本,同时按目录的内容如实向社会公开。

(六)政务公开制度方面:建立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考核评议、责任追究等基本制度;建立审核、公示、听证等配套制度;确保各项制度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六条政务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多样,实用有效;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保障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七条 由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考核内容和标准,对各单位年度政务公开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记录,经各县级政府、部门现场认定后,按百分制折算成分值,计入各县级政府、市级各部门政务公开年度目标考核成绩。

第八条政务公开考核的程序:

(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考核方案,报毕节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进行抽查通报,被考核单位应按要求及时进行自查整改,并形成书面自查整改汇报材料。

(三)考核小组采取第三方评估、自报材料、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

(四)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考核情况,提出初步考核分值,通过结果公示反馈无疑义后审定下发通报。

第十条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在接到考核结果1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结果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没有按期完成整改的,扣除目标考核相应分值。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毕节高新区管理委员会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