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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0-12-13 14:25 字体:[]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52号,以下简称《规定》)要求,依法做好毕节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和金海湖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依法向毕节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和毕节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二条毕节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和毕节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工作,由毕节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电子政务办统一承担,各相关科室、单位配合。

第三条申请人通过毕节高新区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明确的申请渠道,向毕节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和毕节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审查。电子政务办首先要对收到的申请进行审查。申请内容完整明确且《条例》未作限制性规定的,按正常程序办理;申请内容完整明确但《条例》有限制性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办理、不予提供或通过相应渠道提出申请;申请内容不完整、不明确或者有错误的,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经补正后仍然不明确的,不再重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二)办理。进入正常办件程序的申请,根据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不同,分别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人所申请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由电子政务办直接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也可根据便民原则,将该信息直接提供给申请人。

2.如申请人所申请信息未主动公开,由电子政务办请相关科室、单位按程序确认该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相关科室、单位能够自行确认的,可将确认结果直接告知电子政务办;不能自行确认的,应转请相关部门研究后,再将确认结果告知电子政务办。确认信息不予公开的,要将不公开的理由、依据同时提交电子政务办,由电子政务办组织研判。电子政务办研判后,如认为不予公开的理由不成立,要及时向相应科室、单位反馈,并向办公室分管领导报告,必要时由办公室分管领导组织研究,并将研究意见按程序报办公室主要领导或市政府领导审定。

3.如申请人所申请信息尚在制作中,但近期将制作完成并主动公开,相关科室、单位可将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和预计时间提供给电子政务办,由电子政务办答复申请人。

4.申请人所申请信息属于《规定》所指不予公开范围的,按以下方式办理: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由电子政务办直接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由电子政务办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报经办公室分管领导同意后,予以公开;需要相关科室、单位配合进行确认的,由电子政务办请相关科室、单位研究确认后,再向办公室分管领导报告,办公室分管领导同意后,予以公开。

3)毕节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三类信息,原则上不予公开;相关科室、单位认为可以公开的,应向办公室分管领导报告。

4)毕节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和毕节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原则上不予公开。

5.申请人所申请信息经检索查找,毕节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和毕节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未曾制作或获取,或虽曾制作或获取,但由于超过保管期限、依法销毁、资料灭失等原因,客观上已无法提供,由电子政务办告知申请人“经检索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6.申请人所申请信息不属于毕节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和毕节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公开的,由电子政务办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7.申请人所申请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由电子政务办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8.申请人所申请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相关科室、单位应将能够公开的信息提供给电子政务办,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进行说明,由电子政务办作出答复并向申请人提供能够公开的信息。

9.申请人所申请信息需要对现有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不包括区分处理的情形),由电子政务办答复申请人不予提供。

10.申请人所申请信息为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由电子政务办告知其获取途径。

11.申请人所申请信息由于制作时间较早,已移交新区档案馆的,电子政务办核实后,告知申请人根据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向新区档案馆咨询或申请查阅。

12.申请人所申请信息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经批准才能公开的,相关科室、单位应按程序履行完相应批准手续后,再将信息提交电子政务办向申请人公开。

13.申请人所申请信息经相关科室、单位和办公室保密办依法依规进行审查后,仍然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由相应科室、单位以办公室或办公室保密办名义,请有关主管部门或市保密办确定,电子政务办根据确定结果对申请人进行答复。

14.申请人所申请信息因行政职权发生变更,可不再由毕节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公开的,由电子政务办征求职权划入机关意见后作出相应处理,也可告知申请人向职权划入机关另行申请。

15.申请人所申请信息涉及两个及以上行政机关,但没有牵头制作单位的,由电子政务办配合相关科室、单位与制作单位进行协商,确认信息的公开属性及公开内容。

16.毕节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毕节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分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未进入正常办件程序的申请,按以下程序处理:

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由电子政务办首先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收到申请人的理由后,再对理由提出研判意见并报领导审示后作出相应处理;申请人未说明理由的,不予处理。

2.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内容不完整、不明确,需进行补正的,电子政务办应给予申请人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进入正常办理程序;申请人逾期不补正或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的,由电子政务办向办公室分管领导报告后,告知申请人对其申请不再处理。

3.申请人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由电子政务办告知申请人其申请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相关诉求可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4.申请人要求毕节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和毕节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通过其他渠道获取的信息进行确认或重新出具的,由电子政务办告知申请人该申请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第四条 电子政务办根据前期办理或处理情况拟制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书,根据答复内容不同,分别按以下办法进行审核:

(一)申请人所申请信息已经主动公开或申请人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所作出的答复书、告知书内容简单的,承办人员拟制完毕后,由电子政务办相关负责同志进行审核。

(二)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比较敏感、复杂,或申请人不按要求对申请进行补正等,答复书、告知书内容比较复杂、申请人和行政机关之间极有可能发生行政争议的,答复书或告知书拟制完毕后,应按程序报请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必要时报请管委会分管领导审示。

第五条已办理完毕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办法进行答复:

(一)申请人没有特殊要求,所答复的信息不需要通过特殊载体送达的,由电子政务办通过电子邮件或邮寄等方式送达。

(二)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需要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给申请人,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的,由电子政务办商相关科室、单位办理,相关科室、单位应积极予以配合。

(三)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需要为其提供必要帮助的,由电子政务办会同相关科室、单位负责提供。

第六条多个申请人就同一政府信息提出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可以公开的,由电子政务办请相关科室、单位按程序请示同意后,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范围,便利公众获取,减少重复申请。

第七条对毕节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建议毕节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范围的,由办公室相关科室、单位按程序上报审核,审核后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由电子政务办电子政务办,负责及时主动公开,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毕节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进行更正的,由电子政务办会同相关科室、单位进行审核,申请人反映情况属实且我机关有权予以更正的,应当予以更正,并由电子政务办告知申请人;反映情况属实但不属于我机关职能范围的,由电子政务办以办公室名义,转送有权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机关提出。

第九条新区电子政务办要加强日常管理维护,确保毕节高新区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平台”渠道畅通。

第十条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收取费用,按照国家相关办法执行。国家相关办法未制定前一律不收取。

第十一条申请人对毕节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理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等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由电子政务办会同相关科室、单位按程序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毕节高新区管理委员会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