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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高新区决策公开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 2020-12-13 11:55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扩大公众参与,提升毕节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决策透明度,促进政务阳光透明,保障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等要求,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推进决策公开,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会议开放

第三条开放范围:

1)开放会议类型。毕节高新区召开非涉密的,可以面向社会开放的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书记办公会议,以及涉及重大决策或重大民生事项专题会议。

2)开放重点领域。主要涉及城乡规划、城市治理、市场监管、公共资源配置、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经济社会政策、减税降费、社会救助、就业创业、生态环境保护、教育卫生等领域中关系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各类政府及部门会议。

3)开放对象。主要面向公众、专家学者、媒体记者和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具有参政议政能力、享有相应民主政治权利的人士。(以下统称为社会公众)

第四条 开放要求:

1)会前广泛征集意见。政府常务会议和部门办公会议审议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牵头起草部门应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加强政策预期管理和前瞻性引导,通过调查研究、咨询协商、听证座谈、媒体沟通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严格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听证程序,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认可度。及时公布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的,公布时要说明理由。

2)会中扩大参与面。加大邀请公众代表、专家学者、媒体记者和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工作力度。会议审议时,政策牵头起草部门应对意见征集和采纳情况作出说明。

3)会后加强宣传引导。发挥政府门户网站的第一平台作用,及时在网站发布会议审议情况,积极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平台和“两微一端”等新媒体,进一步扩大会议宣传的覆盖面和知晓度。要加强相关政策解读,关注舆情动态,适时适度加以宣传引导。重大行政决策、重大民生事项作出决策后,按照规定及时公开议定事项和相关文件,同时通过网络留言、电话热线等形式,进一步吸收有价值的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后续相关工作方案和政策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组织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会议开放是提升政府决策科学化水平、促进政府公开透明的重要抓手。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自觉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规定程序。要根据自身工作职责和重点工作,制定会议开放计划,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广泛知晓的重点会议议题,要精心谋划开放形式,进一步完善开放程序,确保会议开放取得实效。

2)规范工作程序。报请新区管理委员会召开的会议,牵头部门要在会议方案或议题申报表中注明会议开放形式、邀请代表类别等,并与方案或申报表一同报批。对于邀请代表列席会议的,各地各部门要建立规范的会议开放工作程序,对代表产生机制、代表责任义务、会议组织安排和会议纪律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3)创新开放方式。积极探索公众参与新模式,不断完善政府网站的领导信箱、民意征集、留言办理等互动功能。与经济发展、民生事务、社会管理密切相关的部门,强化政府与公众的互动,增进公众对政府工作的认同和支持。

第三章 重大决策预公开

第六条预公开工作是指涉及单位和人民群众的重大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应当将拟定的文件、方案和依据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七条预公开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不影响决策的原则。

第八条 预公开制度坚持“谁起草,谁预公开”原则,由毕节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及各起草单位负责执行。

第九条应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包括:

(一)涉及发展战略、发展规划(计划)的;

(二)涉及规范性文件出台的;

(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决策的;

(四)涉及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行政执法行为的处理和执行的;

(五)涉及行政许可、审核、备案等行政职能变动的;

(六)涉及重大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的;

(七)涉及人员招聘、录用的;

(八)其他应当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

第十条 预公开采取的方式包括:

(一)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微博、微信公众号以及听证座谈、调查研究、咨询协商、媒体沟通等方式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二)通过设立固定的信息公开栏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三)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四)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五)其他便于社会及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十一条预公开时间自作出预公开决定向社会发布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预公开内容在发布之前必须进行保密性审查,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允许公开。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各级人民政府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