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毕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服务企业责任清单 | |||||||||
| 单位名称 | 序号 | 服务类型 | 服务名称 | 服务事项 | 服务流程 | 责任部门 | 配合部门 | 追责主体 | 备注 |
| 产业发展局 | 1 | 业务服务 | 招商业务服务 | 负责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筹办招商引资、项目推介、洽谈活动;负责招商引资项目的跟踪调度和协调服务工作;负责招商引资协议(合同)的起草工作;负责招商引资项目编制及评审工作;负责招商引资和区域经济合作项目的收集、整理、筛选、编印和信息发布;负责做好招商引资项目历史问题的协调处理。 | 项目咨询-对接洽谈-考察选址-项目评估-合同起草-项目签约-手续办理-问题反馈-投产达产-跟踪调度 | 产业发展局 | 高新区市场监管分局、消防筹备大队、环保执法大队、自然资源局、规划建设局、园区服务中心、科技创新局、法治办、安监局、产业发展局、工业公司、高新公司 | 责任部门 及配合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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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业务服务 | 争资争项 | 负责做好向上争取资金工作,谋划和储备争资项目,负责对接企业申报工作,指导项目的申报资料,报送项目至上级部门,负责申报项目的跟踪调度和协调服务工作,指导资金拨付工作,组织专家验收项目工作。 | 根据文件精神-对接上级部门-核实企业符合投向项目的真实性、成熟性、可行性-上报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申报表-跟踪项目申报情况-下发投资计划-资金拨付-组织专家验收项目 | 产业发展局 | 组织人事部、环保执法大队、自然资源局、规划建设局、科技创新局、安监局、工业公司、高新公司 | 责任部门 及配合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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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业务服务 | 工业数据 | 组织协调高新区统计业务,协调高新区经济调查;协调高新区统计咨询服务业务工作;组织实施各项调查统计,对高新区经济发展进行统计预测、监测和分析 | 上规入统业务咨询-企业达标入统计库-指导企业规范数据填报-指导企业对月报、季报、年报的填报-跟踪调度 | 产业发展局 | 科技创新局、园区中心、高新公司、工业公司 | 责任部门 及配合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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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业务服务 | 营商环境投诉办理 | 办理通过来访、来信、投诉电话(0857-2223638)等渠道反映的高新区营商环境方面投诉事项。 (受理范围:市场主体保护方面、市场环境方面、政务服务方面、监管执法方面。非受理范围:(一)市场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二)投诉对象、事项不属于高新区管辖;(三)投诉事项已进入仲裁、行政复议、司法诉讼等程序或已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并被受理的;(四)投诉事项涉及已生效的行政许可变更和撤销、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五)依法终结的行政复议、诉讼案件;(六)治安和刑事案件;(七)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八)对已办理终结的同一事项、以同一理由重复投诉的;(九)法律法规已规定应当由其他机构受理的) |
(一)收到投诉事项; (二)审查投诉材料(不属于受理范围内的,3个工作日内告知并投诉人并解释说明) (三)受理投诉事项后告知投诉人; (四)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交有关单位办理(投诉事项涉及多个单位无法明确主体责任的,由受理单位指定一个牵头单位负责办理); (五)办理单位自收到转(交)办通知之日起,一般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疑难事项应在15日内办结,并向投诉人反馈办理结果,同时书面报告受理单位。办理单位职责范围内难以处理的重大疑难事项,报请营商领导小组召开营商环境联席会议协调处理并及时向投诉 人及受理单位反馈处理意见; (六)受理单位适时督促办理单位按期办理。 |
产业发展局 | 财政金融局、市场监管分局、消防筹备大队、环保执法大队、自然资源分局、规划建设局、园区服务中心、科技创新局、法治办、安监局、产业发展局、工业公司、高新公司 | 责任部门 及配合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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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技创新局 | 1 | 业务服务 | 咨询服务 | 工业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政策宣传、业务咨询、技术推广 | 企业来电或现场咨询—相关人员接处—解决企业政策、业务问题—协助企业完成申报 | 科技创新局 | 规划建设局、产发局、园区服务中心 | 责任部门 及配合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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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业务服务 | 咨询服务 | 工业科技创新项目申报 | 企业提供相关资料—开展政策咨询服务—开展审核资料服务—配合企业完成申报 | 科技创新局 | 产发局、园区服务中心 | 责任部门 及配合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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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业务服务 | 咨询服务 | 工业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申报 | 企业提供相关资料—开展政策咨询服务—开展审核资料服务—配合企业完成申报 | 科技创新局 | 规划建设局、产发局、园区服务中心 | 责任部门 及配合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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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业务服务 | 咨询服务 | 企业改扩建和结构调整项目申报(符合《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改扩建及结构调整项目申报指导目录》(附件1)范围的企业改扩建和结构调整项目,重点支持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智能化改造的改扩建和结构调整项目) | 企业提供相关资料—开展政策咨询服务—开展审核资料服务—配合企业完成申报 | 科技创新局 | 产发局、园区服务中心 | 责任部门 及配合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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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业务服务 | 咨询服务 | 两化融合项目申报(申报主体在本省注册并纳税(包含设立区域总部或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信用良好的工业企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包含工业互联网平台型企业、信息通信技术企业和基础电信企业),以及符合要求的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公共服务机构等,需具备相应的建设开发、推广应用和专业服务的能力。) | 企业提供相关资料—开展政策咨询服务—开展审核资料服务—配合企业完成申报 | 科技创新局 | 产发局、园区服务中心 | 责任部门 及配合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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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咨询服务 | 咨询服务 | 建立大数据收集平台,帮助企业通过创新数据管理获得商业信息 | 企业提供相关资料—开展政策咨询服务—开展审核资料服务—配合企业完成申报 | 科技创新局 | 产发局、园区服务中心 | 责任部门 及配合部门 |
待平台建立,提供该服务。 | |
| 7 | 咨询服务 | 咨询及指导服务 |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全国技术合同登记认定、R&D数据的填报、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等业务咨询。 | 企业来电或现场咨询—相关人员接处—解决企业政策、业务问题—协助企业完成申报 | 科技创新局 | 园区服务中心 | 责任部门 及配合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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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咨询服务 | 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 谋划并指导服务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如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生科技园、技术中心、研发中心等,培育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服务机构等科技研发平台,国家级、省级研发平台 | 企业来电或现场咨询—相关人员接处—解决企业政策、业务问题—协助企业完成申报 | 科技创新局 | 园区服务中心 | 责任部门 及配合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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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咨询服务 | 助力招商 | 对接、推进招商引资相关工作 | 企业来电或现场咨询—相关人员接处—解决企业政策、业务问题—协助企业完成申报 | 科技创新局 | 产业发展局 | 责任部门 及配合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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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业务服务 | 工业科技创新项目申报指南 | 企业来电或现场咨询—相关人员接处—解决企业政策、业务问题—协助企业完成申报 | 科技创新局 | 产发局、园区服务中心 | 责任部门 及配合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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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园区企业服务中心 | 1 | 业务服务 | 人才服务 | 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人才招聘、人才培训、人才评估、职业发展规划等人力资源服务,帮助企业招聘到合适的人才,提高员工的工作技能和绩效。帮助企业发布招聘广告,筛选简历,组织面试等,以招聘到合适的人才。根据企业和员工的需求,提供各种技能培训、职业培训和管理培训等服务。开展人才评估,评估员工的岗位适应性、能力潜力等,为企业的人才选拔和晋升提供依据。开展人力资源咨询,为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政策制定、薪酬福利设计、员工关系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开展临时人力派遣,根据企业的临时用工需求,提供短期的临时工或兼职人员。 | 1.企业提出申请或走访反馈问题;2.园区企业服务中心接处;3.园区企业服务中心开展调查核实工作;4.完成后答复企业并进行问题销号。 | 园区企业服务中心 | 组织人事部、产业发展局、科技创新局、各国有公司、各网格包保单位 | 责任部门 及配合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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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业务服务 | 优惠政策兑现 | 成立招商引资企业优惠政策兑现工作专班,按照“双承诺·双诚信”原则,根据投资协议,认真审核优惠政策申请和优惠政策兑现凭证,审签《毕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优惠政策兑现审批表》(见附件),兑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履行招商引资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 1.企业提出申请或走访反馈问题;2.园区企业服务中心接处;3.园区企业服务中心开展调查核实工作;4.完成后答复企业并进行问题销号。 | 园区企业服务中心 | 产业发展局、科技创新局、财政金融局、规划建设局、税务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然资源服务中心、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各有关国有公司 | 责任部门 及配合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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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业务服务 | 贵人服务 | 落实园区网格企业的包保,“一对一”服务专员每月最少到所包保企业走访1次,了解企业存在的困难及诉求,并解决。 | 1.企业提出申请或走访反馈问题;2.园区企业服务中心接处;3.园区企业服务中心开展调查核实工作;4.完成后答复企业并进行问题销号。 | 园区企业服务中心 | 产业发展局、科技创新局、财政金融局、规划建设局、税务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然资源服务中心、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各有关国有公司 | 责任部门 及配合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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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业务服务 | “五送服务” | 落实园区内企业送政策、送金融、送法律、送服务、送产业。 | 1.了解企业需求;2.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活动。 | 园区企业服务中心 | 产业发展局、科技创新局、财政金融局、规划建设局、税务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然资源服务中心、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各有关国有公司 | 责任部门 及配合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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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划 建设局 |
1 | 业务服务 | 贵人服务 | 落实园区外规划建设局网格内企业的包保,“一对一”服务专员每月最少到所包保企业走访1次,了解企业存在的困难及诉求,进行相关政策宣传等。 | 上门服务指导-收集企业反映问题诉求-协调解决企业反映问题诉求 | 规划建设局 | 高新区市场监管分局、消防筹备大队、环保执法大队、自然资源局、园区服务中心、科技创新局、法治办、安监局、产业发展局 | 责任部门 及配合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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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业务服务 | 咨询服务 | 接受企业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办理等的相关咨询并向其解答相关办理流程及办理所需相关资料等。 | 企业咨询-进行解答-协助办理 | 规划建设局 | 高新区市场监管分局、消防筹备大队、环保执法大队、自然资源局、园区服务中心、科技创新局、法治办、安监局、产业发展局、工业公司、高新公司 | 责任部门 及配合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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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业务服务 | 监督指导服务 | 对毕节高新区辖区内建筑企业进行日常巡查指导,并指导企业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 上门服务指导---出具服务指导意见 | 规划建设局 | 高新区市场监管分局、消防筹备大队、环保执法大队、自然资源局、园区服务中心、科技创新局、法治办、安监局、产业发展局、工业公司、高新公司 | 责任部门 及配合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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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业务服务 | 咨询服务 | 向企业解答项目建设手续所需,企业自行选择第三方服务机构,对企业自行选择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的相关资质是否符合办理要求进行解答,协调相关部门帮助企业办理规划、环评、消防等建设报批和验收等手续。 | 向企业做好相关政策的解答-企业自主选择服务机构-协调相关部门帮助办理规划、环评、消防等建设报批和验收等手续 | 规划建设局 | 园区服务中心、科技创新局、产业发展局、自然资源局、法治办、高新公司、环保执法大队 | 责任部门 及配合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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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新公司 | 1 | 企业服务 | 负责维修维护园区内厂房 | 根据园区企业服务中心反馈接洽单,对于企业提出的需求进行厂房维修 | 园区服务中心出具接洽单-资产管理部按照流程安排工程师进行维修-在规定时间前完成维修工作 | 高新公司 | 数绿科技公司 园区企业服务中心 |
责任部门 及配合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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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企业服务 | 负责帮助企业开展用工有偿培训服务 | 培训学校建成运营后,企业有培训职工需求的,帮助企业开展有偿培训服务 | 企业提出需求-协商培训内容,拟定培训合同-开展培训服务 | 高新公司 | 组织人事部 园区服务中心 |
责任部门 及配合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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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企业服务 | 帮助企业拓展商业开发、商贸物流服务 | 企业有商业开发、商贸需求的,提供有偿商业开发、商贸服务 | 企业提出需求-洽商合作事宜、签订合作合同或协议-开展商业开发、商贸服务 | 高新公司 | 科创局、产发局 园区企业服务中心 |
责任部门 及配合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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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企业服务 | 谋划实体化转型项目、资产入股企业参与经营 | 谋划项目与企业合作开发,入股企业参与经营开发等服务 | 谋划实体化转型项目-洽商合作事宜、签订合作合同或协议-开展项目合作 | 高新公司 | 科创局、产发局 园区企业服务中心 |
责任部门 及配合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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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企业服务 | 建设标准化厂房,供企业入驻使用 | 根据企业需求,建设符合现代化标准厂房或利用现有厂房,租赁给各类企业使用 | 谋划或者根据企业入驻园区的需求-建设现代化标准厂房-竣工备用或交付使用 | 高新公司 | 建设局 园区企业服务中心 |
责任部门 及配合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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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监管分局 | 1 | 行政服务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五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 | 收件—受理—审查—决定—制证—发证 | 市场监管分局 | 园区企业服务中心 | 责任部门 及配合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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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行政服务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 收件—受理—审查—决定—制证—发证 | 市场监管分局 | 园区企业服务中心 | 责任部门 及配合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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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行政服务 | 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第六条第二款 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受理—审查—决定 | 市场监管分局 | 园区企业服务中心 | 责任部门 及配合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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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行政服务 | 对特种设备安全科学技术研究,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的推广应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第十条 国家支持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科学技术研究,鼓励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的推广应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受理—审查—决定 | 市场监管分局 | 园区企业服务中心 | 责任部门 及配合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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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行政服务 | 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第十条第二款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九条第三款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4.《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三条 举报下列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一)违反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二)具有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重大违法行为;(三)市场监管领域具有较大社会影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四)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 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认定,需要给予举报奖励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
受理—审查—决定 | 市场监管分局 | 园区企业服务中心 | 责任部门 及配合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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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监管分局 | 6 | 行政服务 |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第十三条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受理—审查—决定 | 市场监管分局 | 无 | 责任部门 及配合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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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行政服务 | 股权出质登记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第三条 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
受理—审查—决定 | 市场监管分局 | 园区企业服务中心 | 责任部门 及配合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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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行政服务 | 对企业名称侵权纠纷的裁决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4号)第二十一条 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为涉嫌侵权企业办理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处理。 企业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行政裁决。 |
受理—审查—决定 | 市场监管分局 | 园区企业服务中心 | 责任部门 及配合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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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业务服务 | 许可事项的服务工作 | 协助企业办理食品、药品经营许可,商标注册、专利申报、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工作,做好许可事项过程服务、跟踪服务工作。 | 1.了解企业需求;2.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 市场监管分局 | 园区企业服务中心 | 责任部门 及配合部门 |
对接市市场监管局、七星关区市场监管局协同配合完成 | |
| 10 | 业务服务 | 监管事项的服务工作 | 对企业特种设备的维修维护等进行跟踪督促。 | 1.了解企业需求;2.帮助联系有资质的维修维护机构与企业进行洽谈。 | 市场监管分局 | 园区企业服务中心 | 责任部门 及配合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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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纪工委 | 1 | 监督检查服务 | 举报服务 | 受理企业对区直各单位(部门)干部职工在服务企业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举报等工作 | 1.信访接受:对收到各类信访举报材料进行前期处理。 2.受理登记:按照有关规定对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信访举报进行信息记录。 3.办理处理:根据信访举报反映的具体问题,按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置。 |
纪检监察工委 | 组织人事部、公安分局等部门 | 责任部门 及配合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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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监督检查服务 | 监督检查 | 对各单位(部门)服务企业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 纪检监察工委 | 党政办、组织人事部 | 责任部门 及配合部门 | ||
| 法治 事务办 |
1 | 综治维稳服务 | 解决劳资纠纷,债务纠纷 | 做好劳务纠纷调解工作,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来访案件信息收集、统计及梳理工作,形成各类矛盾纠纷案件信息报表,并逐一形成方案化解。 | 接待当事人来访-受理当事人来信和相关咨询服务-收集当事人提出和反映问题-及时答复并反馈-对不属于本单位范围内的-及时转交有关部门-随时跟踪落实情况和关注结果反馈—跟踪后续情况。 | 法治事务办 | 园区服务中心、财政局及各网格负责单位 | 责任部门 及配合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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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法律援助服务 | 负责创建律师服务平台,帮助企业提供招工、用工、协议审查等法律服务。 | 企业和个人常见法律问题的咨询和建议,指导起草、修订企业合同管理、合同谈判、规范员工招聘、培训、福利等劳动人事管理、审查经济合同、劳动用工合同、预防合同纠纷发生,进行法律咨询,增强管理人法律意识。 | 1.申请法律援助:申请人申请-接待人员初审-法律援助中心审批(含初审7个工作日)-给予援助,发给申请人法律援助书-指派机构或人员办理-与申请人签订法律援助协议,授权委托书。申请人申请-接待人员初审-法律援助中心审批(含初审7个工作日)-不给予援助,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不予援助有异议,向司法局提出复议-5个工作日内审查,如异议成立,通知援助中心提供援助。 2.法律咨询:收到咨询事项—研判—提供律师研判—反馈咨询情况。 | 法治事务办 | 园区企业服务中心及各网格负责单位 | 责任部门 及配合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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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 筹备办 |
1 | 业务服务 | 消防技术服务指导 | 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履行。 | 事先预约---上门服务指导---出具服务指导意见 | 毕节高新区消防工作筹备办 | 安监局、住建局 | 责任部门 及配合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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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政办 | 1 | 综合服务 | 综合协调服务 | 严格落实首位责任制,第一时间处理当事人问题;配合高新区组织人事部督查和考核各单位服务企业相关工作。 | 接待当事人-了解当事人相关诉求-属于本单位的第一时间处理当事人问题,不属于本单位的及时对接有关单位处理当事人相关诉求 | 党政办 | 各单位 | 责任部门 及配合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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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局 | 1 | 业务服务 | 诉求响应 | 问需大走访 | 组织开展好2023年纳税人缴费人需求征集工作,积极响应合理诉求,解决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提升改进税费服务工作。建立落实常态化走访服务机制,面对面向纳税人展现亮点、坦诚难点、化解疑点、征求金点,提高服务效能。 | 毕节高新区税务局 | 责任部门 及配合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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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业务服务 | 政策执行 | 政策大宣传 | 多渠道开展税费政策宣传,通过报、网、端、微、屏开展“多位一体”的政策解读,提高政策送达的时效性、精准性,让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知政策、会操作、能享受。 | 毕节高新区税务局 | 责任部门 及配合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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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业务服务 | 业务辅导 | 业务大培训 | 持续深化精细服务,以线上线下培训相结合的方式,依托纳税人学堂、网络、税企微信群等渠道培训辅导纳税人、缴费人知政策、会操作、能享受,助力市场主体纾困发展。 | 毕节高新区税务局 | 责任部门 及配合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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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业务服务 | 金融服务 | 企业授信 | 积极加强与金融单位协作,通过银税互动推动对资金缺口大、纳税信用好的企业进行授信,解决企业融资难题。 | 毕节高新区税务局 | 责任部门 及配合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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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 金融局 |
1 | 金融服务 | 企业金融服务 | 协助企业开展融资服务 | 1.了解有融资需求的企业;2.协调金融机构开展服务。 | 财政金融局 | 园区服务中心 | 责任部门 及配合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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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金融服务 | 企业金融服务 | 负责建立金融信息服务平台,引入第三方融资代办机构、融资担保机构,全程为企业代办融资工作; | 1.了解有融资需求的企业;2.协调融资代办机构、融资担保机构开展服务。 | 财政金融局 | 园区服务中心 | 责任部门 及配合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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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财务服务 | 企业财务服务 | 引入会计公司,为企业提供会计代理记账服务 | 1.了解有代理记账需求的企业;2.协调代理记账公司为企业开展服务。 | 财政金融局 | 园区服务中心 | 责任部门 及配合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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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保 执法大队 |
1 | 业务服务 | 其他行政权力 |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 | 收件→受理→审查→决定上报 | 环保执法大队 | 相关职能职责部门 | 责任部门 及配合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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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业务服务 | 公共服务 | 12369环保投诉服务热线 | 申请人咨询:提供材料→审查→受理→审核→答复、公开决定 | 环保执法大队 | 相关职能职责部门 | 责任部门 及配合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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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业务服务 | 其他行政权力 |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备案 | 收件→受理→审查→决定上报 | 环保执法大队 | 相关职能职责部门 | 责任部门 及配合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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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执法 | 行政执法 | 行政执法检查 | 现场检查(上级交办)→发现问题→调查取证→立案查处(提出处理意见)→履行处罚(整改到位)→结案 | 环保执法大队 | 相关职能职责部门 | 责任部门 及配合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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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业务服务 | 行政许可 | 指导环境影响评价办理及执行情况监管 | 收件→受理→指导 | 环保执法大队 | 相关职能职责部门 | 责任部门 及配合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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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业务服务 | 行政许可 | 指导排污许可登记(备案)及执行情况监管 | 指导登记(备案)→执行情况监管 | 环保执法大队 | 相关职能职责部门 | 责任部门 及配合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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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资源服务中心 | 1 | 业务服务 | 违规使用土地项目整改 | 负责违规使用土地或改变土地使用性质项目的整治,并帮助指导企业整改。 | 发现违规使用或改变土地使用性质项目—实地对项目进行核查确认—函告七星关区自然资源局违规项目情况—配合七星关自然资源局开展执法工作—协调企业和七星关自然资源局完成项目整改或完善相关手续。 | 高新区自然资源分局 | 责任部门 及配合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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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业务服务 | 服务企业办理用地手续 | 负责服务企业在用地方案指导服务、用地手续办理工作。 | 1.协助指导企业编制《规划设计方案》通过审查;2.协助指导企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登记。 | 高新区自然资源分局 | 责任部门 及配合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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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 人事部 |
1 | 党建服务 | 党务工作咨询办理 | 基层党组织设置 | 向高新区“两新”工委递交设置党组织的申请→“两新”工委研究批复→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召开党员大会选举支委委员→选举结果报“两新”工委批复 | 组织人事部 | 非公党委成员单位 | 责任部门 及配合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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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员组织关系转接 | 到流入地党支部提出口头申请→获批后向原所在党支部报告,详细说明流入地党支部全称→获批后由流出地党支部从党务系统转出组织关系→联系流入地党支部接收 | 组织人事部 | 非公党委成员单位 | 责任部门 及配合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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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费收缴 | 党员主动按月交纳党费,党支部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及时存入高新区党费收缴账户,凭银行出具的存款凭证到高新区组织人事部换取收据。党组织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 组织人事部 | 非公党委成员单位 | 责任部门 及配合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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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展党员咨询 | 向咨询人员介绍党员发展流程,引导其到相应育新支部递交入党申请书。 | 组织人事部 | 非公党委成员单位 | 责任部门 及配合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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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动党员管理 | 流动党员离开前→向所在党组织报告外出事由、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转移临时党组织关系和领取《流动党员管理证》→凭党组织关系和《流动党员活动证》到流入地党组织报到→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及时对接流入地党组织填写《流动党员管理证》,记录流动党员的基本情况,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以及现实表现等情况,每半年将登记情况报流出地党组织审核。 | 组织人事部 | 非公党委成员单位 | 责任部门 及配合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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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人才服务 | 市管专家申报 | 市管专家申报 | 1.市人才办通知开始评审,符合条件的对象经个人申报、单位推荐、相同或相近专业领域2名以上管理期内的省管专家联名推荐;2.经园区企业服务中心初审,征求纪检监察、公安、税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意见;3.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不少于3日的公示;4.报组织人事部复审;5.组织人事部统一报市人才办评审。 | 组织人事部 | 园区企业服务中心、纪检监察工委、公安分局、税务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责任部门 及配合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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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统战服务 | 统战资源配套服务 | 统战资源招商配套服务 | 结合实际,梳理一批需统战资源联引的招商推介项目→立足产业所需,建立目标企业信息库→由“大统战+大招商”招商分队开展精准叩门招商→进企业开展走访服务→配合接待致公党中央、民盟中央等民主党派考察帮扶企业。 | 组织人事部 | 产发局、科创局、园区服务中心 | 责任部门 及配合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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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监局 | 1 | 企业服务 | 新进企业安全生产告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企业是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新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签订安全生产告知书。 | 通知新进企业→值班人员登记→解读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签订安全生产告知书→流程完毕 | 安监局 | 产发局、园区企业服务中心 | 责任部门 及配合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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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企业服务 | 应急培训、宣传活动、应急预案演练 | 组织企业相关责任人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指导必要的应急演练。新闻媒体配合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 计划→组织→培训→宣传→流程完毕 | 安监局 | 融媒体中心、产发局、园区企业服务中心 | 责任部门 及配合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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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业务服务 | 日常监管 | 按照年度监管计划,按时对企业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复查、整改,形成闭环。 | 对企业检查→发现安全隐患→下达现场检查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对安全隐患点进行现场帮扶指导整改→到期复查→下达整改复查记录→闭环→流程完毕 | 安监局 | 各行管部门 | 责任部门 及配合部门 |
对履行企业主体责任不到位或安全隐患突出的企业呈报七星关区应急局帮助开展行政执法。 | |
| 4 | 业务服务 | 事故报告和处置工作 | 根据《毕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规范全区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流程和处置工作的通知》毕高安办〔2023〕1号、《毕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的通知》〔2022〕15号的文件精神,规范全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畅通信息报送渠道,规范高新区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分级管理、职责明确、资源共享、反应灵敏的应急机制。 | 1.电话快报(发生事故的企业名称、准确地址、时间和性质、事故发生简要经过、事故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第一时间向企业负责人报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高新区总值班室、高新区安监局→七星关区总值班室、七星关区应急局→安监、消防、公安和行业管理部门立即派员赶赴事故现场,核实情况,启动应急预案,开展救援。2.书面报送(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发生具体经过、事故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伤亡情况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现场已采取的措施和其他应报送的情况)→第一时间向企业负责人报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高新区总值班室、高新区安监局→七星关区总值班室、七星关区应急局→安监、消防、公安和行业管理部门立即派员赶赴事故现场,核实情况,启动应急预案,开展救援。3.紧急情况下可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要求越级上报,如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社会影响大的事故,涉事企业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实行“先报后核”的原则,立即通过电话口头报送至相关行业管理部门,随后进行书面补报→高新区总值班室、高新区安监局→七星关区总值班室、七星关区应急局→安监、消防、公安和行业管理部门立即派员赶赴事故现场,核实情况,启动应急预案,开展救援→事故处置→流程完毕。 | 安监局 | 各行管部门 | 责任部门 及配合部门 |
高新区无生产安全无事故直报系统,无事故调查处理权限,只能开展事故前期应急救援和信息上报,根据《中共毕节市七星关区委办公室、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毕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七星关区 毕节高新区协调联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事故直报和调查处理工作由七星关区局代为开展。 | |
| 5 | 业务服务 |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 | 负责接收园区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进行统计。 | 企业上报→行管部门审核→登记→流程完毕 | 安监局 | 各行管部门 | 责任部门 及配合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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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企业服务 | 证件办理咨询 | 负责和培训机构对接为企业提供特种作业资格证、安全员证等证件培训咨询工作。 | 对企业检查→查看相关证件→督促相关人员培训、复训→提供贵州省应急厅官网公布评价机构、培训机构目录库→企业自行联系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取得证书→流程完毕 | 安监局 | 市场监管局 | 责任部门 及配合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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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分局 | 1 | 业务服务 | 车驾管业务服务 | 负责车管、驾管相关业务办理 | 申请人提供材料→审查→受理→审核→核发证件或核准结果证明 | 公安分局 | 公安分局 | 责任部门 及配合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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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业务服务 | 户籍办理服务 | 本辖区出生入户、户口迁移、户口变更等相关工作 | 申请人提供材料→审查→受理→审核→核发证件或核准结果证明 | 公安分局 | 公安分局 | 责任部门 及配合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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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业务服务 | 出入境办理服务 | 辖区外国人居住登记、国家工作人员信息备案录入等服务 | 申请人提供材料→审查→受理→审核→核发证件或核准结果证明 | 公安分局 | 公安分局 | 责任部门 及配合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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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业务服务 | 治安业务服务 | 辖区内普通居住证办理、辖区内港澳台居住证办理、刻章备案审批、旅馆业登记备案的 | 申请人提供材料→审查→受理→审核→核发证件或核准结果证明 | 公安分局 | 公安分局 | 责任部门 及配合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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